进口欧洲餐具无资料报关代理

Imported ceramic tableware / glass tableware / wooden tableware / iron tableware / stainless steel tableware

进口陶瓷餐具/玻璃餐具/木制餐具/铁制餐具/不锈钢餐具

日用陶瓷餐具是品种繁多的陶瓷制品中最古老和常用的传统陶瓷产品,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欣赏性,也是陶瓷科学技术和工艺美术有机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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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陶瓷?

 

“陶瓷”是“陶”和“瓷”的总称,是一种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材料和制品,它在人类生产的历史上已有数千年历史。瓷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发明之一,最早烧造的瓷器就是从陶器延续而来的。传统上,陶瓷的概念是指所有以黏土为主要原料与其他天然矿物原料经过适当的配比、粉碎、成型并高温焙烧情况下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反应后,形成的坚硬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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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用的陶瓷(Ceramics)一词在各国并没有统一的界限。在欧洲某些国家中,陶瓷一词是指包括各种陶瓷在内的广义的陶瓷。德国陶瓷协会认为“陶瓷是化学工业或化学生产工艺的一个分支,包括陶瓷材料和器物的制造或进一步加工成陶瓷制品。”美国和日本等国把Ceramics一词看成包括各种硅酸盐材料和制品在内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的通称,不仅指陶瓷,还包括水泥、玻璃、搪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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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陶瓷和金属陶瓷之间的区别

 

金属陶瓷英文单词cermet或ceramet是由ceramic(陶瓷)和metal(金属)结合构成的。金属陶瓷是一种复合材料,它的定义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如:

有的定义为由陶瓷和金属组成的一种材料,或由粉末冶金方法制成的陶瓷与金属的复合材料。

《辞海》定义为:由金属和陶瓷原料制成的材料,兼有金属和陶瓷的某些优点,如前者的韧性和抗弯性,后者的耐高温、高强度和抗氧化性能等。

美国ASTM专业委员会定义为:一种由金属或合金与一种或多种陶瓷相组成的非均质的复合材料,其中后者约占15%~85%体积分数,同时在制备的温度下,金属和陶瓷相之间的溶解度相当小。

从狭义的角度定义的金属陶瓷是指复合材料中金属和陶瓷相在三维空间上都存在界面的一类材料。

金属陶瓷既保持了陶瓷的高强度、高硬度、耐磨损、耐高温、抗氧化和化学稳定性等特性,又具有较好的金属韧性和可塑性。由于”金属陶瓷”和”硬质合金”两个学科术语没有明确的分界,所以具体材料也很难划分界线,从材料的组成看,“硬质合金”应该归入”金属陶瓷”,IE. Campbell就将”硬质合金”归入到”金属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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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陶瓷有哪些种类?

 

陶瓷制品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的按其材料的结构和基本物理性能来分类,有的按其所用原料、组成或用途来分类,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方案。目前,有两种比较普遍的分类方法。

 

01

按陶瓷概念和用途来分类

 

陶瓷按概念和用途可分为普通陶瓷特种陶瓷。普通陶瓷即为陶瓷概念中的传统陶瓷,这一类陶瓷制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中最为常见和使用的陶瓷,根据其使用领域不同,又可分为日用陶瓷、建筑陶瓷、化工陶瓷、化学瓷、电瓷及其他工业用陶瓷。普通陶瓷以外的广义陶瓷概念中所涉及的陶瓷材料和制品即为特种陶瓷。特种陶瓷是用于各种现代工业和尖端科学技术所需的陶瓷制品,有的国家称之为“精密陶瓷”,根据其性能及用途的不同细分为结构材料陶瓷和功能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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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按坯体的物理性能分类

 

按陶瓷制品坯体的本质,即坯体结构及其相应的基本物理性能的不同来分类,是较为科学的一种分类方法。这样分类法按照陶瓷坯体的结构不同和所标志的坯体致密度的不同,把所有陶瓷制品分为两大类:陶器和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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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器和瓷器

 

陶器是一种坯体结构较疏松、致密度较差的陶瓷制品,通常有一定吸水率,断面粗糙无光,没有半透明性,敲之无声或粗哑;瓷器的坯体致密,基本上不吸水,有一定的半透明性,断面成石状或贝壳状。

陶器和瓷器根据其性能及特征的差别还可以分成几小类。我国国家标准GB/T 5001-2018《日用陶瓷分类》中的分类可见表1、表2和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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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陶瓷餐具作为食品接触材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制定了食品接触材料涉及安全及测试的标准,与日用陶瓷相关的主要有: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31604.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迁移量的测定》

 

04

日用陶瓷餐具进口申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瓷是指硬瓷、软瓷、素瓷(包括白瓷)和骨瓷。所有这些瓷几乎完全玻璃化,质硬,即使不上釉也具有不渗透性,色白或人工着色,半透明(很厚的除外),敲之声音清脆。

 

硬瓷用高岭土(或类高岭土)、石英、长石(或致密长石),有时还有碳酸钙为原料制成。该产品上有无色透明釉料,釉料与瓷坯同时烧制并熔合在一起。

软瓷含有较少矾土但含有较多硅石和助熔剂(例如,长石)。骨瓷所含矾土更少,主要含磷酸钙(例如,从骨灰中制得的磷酸钙);产品通过低于硬瓷的温度烧制,呈半透明体。其釉面通常是在较低温度下进一步烧上的,因而可进行更大范围的釉下装饰。

素瓷是不上釉的瓷,其中巴鲁斯瓷(也称卡拉拉瓷)是一种特殊的细粒淡黄色瓷,含有较多长石,外表常似巴鲁斯岛生产的大理石,并由此而得名。

 

除瓷器以外的陶瓷产品包括:

不同于瓷的多孔陶瓷为液体可渗透的不透明体,易被铁器划出痕道,断裂面粘舌。这类陶瓷有:

1.用普通含铁及含钙粘土(砖土)制成的陶器,具有无光泽的土质结构,一般为棕、红或黄色。

2.范围较广的白色或着色陶瓷(精陶器、花饰陶器,荷兰白釉蓝彩陶器等)。本身多孔,必须上釉(使用透明或不透明釉料,例如,白色或其他颜色的金属氧化物)才具不渗透性。精陶器等由经过细筛的粘土加水混合制成,坯泥颗粒细腻,通过比烧制普通粘土陶器更高的温度烧制而成。其坯泥并未完全玻璃化,因而不同于瓷器。

 

02

粗陶器

 

虽然它质地紧密,硬度高,不怕钢尖的擦刮,因其不透明,且一般只是部分玻璃化,所以与瓷不同,粗陶器可以是釉瓷质(不透水)或半釉瓷质。由于所使用的粘土中含有杂质,所以颜色为灰色或浅棕色。粗陶器通常上釉。

 

03

“半瓷”或“仿瓷”

 

某些名为“半瓷”或“仿瓷”的产品,有的经调剂、修饰及上釉,使其具有瓷器的商品外表。它们不象陶器那样完全不透明,也不象瓷器那样真正半透明。这些产品只是在较薄处(例如,杯子的底部)略觉半透明状,可通过它们的断裂面与真瓷加以区别,因为它们的断裂面颗粒粗糙、无光泽和非玻璃化。该产品釉面下是多孔的,断裂面也是粘舌的。再者,用钢刀很易在这些产品上划出痕道。但必须注意,某些软瓷也很易用钢器划出痕道。上述这些“仿瓷”品不作为瓷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及进口税率

 

日用陶瓷餐具(例如,茶具或咖啡用具、盘、汤碗、沙拉碗、各种碟、咖啡壶、茶壶、糖缸、啤酒杯、其他杯、酱油碟、水果盘、调味品瓶、盐瓶、芥末瓶、蛋杯、茶壶架、餐桌垫、刀架、汤匙和餐巾环)如果是瓷制的,应归入品目69.11,如果是其他陶瓷材料制的,例如,粗陶器、精陶器、仿瓷器,则应归入品目69.12。如果是金属陶瓷材料制的餐具一般情况下应归入品目82.15

日用陶瓷餐具(例如,茶具或咖啡用具、盘、汤碗、沙拉碗、各种碟、咖啡壶、茶壶、糖缸、啤酒杯、其他杯、酱油碟、水果盘、调味品瓶、盐瓶、芥末瓶、蛋杯、茶壶架、餐桌垫、刀架、汤匙和餐巾环)如果是瓷制的,应归入品目69.11,如果是其他陶瓷材料制的,例如,粗陶器、精陶器、仿瓷器,则应归入品目69.12。如果是金属陶瓷材料制的餐具一般情况下应归入品目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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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案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2218室
NAME:赵先生 电话:18221309220(微信同号) QQ:2780671169

—–广东方案中心 中国(广东)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大厦7楼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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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报关/进口牙膏清关/进口香皂代理

设定依据及申请条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等。

进口操作流程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一)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

(二) 境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三)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027_239071.htm),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五)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六)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将跟踪监督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理情况,并监督、指导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建立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化妆品报关检验检疫材料

办理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两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办理材料:
(一)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Electrical toy 3C / food health inspection / toothpaste filing

电器玩具3C/食卫检/牙膏备案

玩具3C:14 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

1935/2004/EC法规适用范围与针对的产品范围:
1. 餐具:金属餐具、塑料餐具、木制餐具、一次性餐具等等。
2. 厨具: 砧板、调味罐、不锈钢锅、不粘锅、铁锅、搪瓷锅等等。
3. 炊具: 蒸笼、铲、勺等等
4. 保温容器:不锈钢保温杯、保温壶,保温瓶等等。
5. 厨用小家电:搅拌机、打蛋机、咖啡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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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皂进口报关/进口香皂资料单证/香皂进口代理清关

香皂从其性质上可以分为弱酸性和弱碱性。因为正常的肌肤是弱酸性的。植物弱酸性香皂有软化的作用;而植物弱碱香皂有保护与清洁的两个作用,植物弱碱有滑滑的感觉。举个例子,夏天,出汗多时,身体会散发出酸味,细菌易繁殖,所以不能使用弱酸性香皂洗涤,应选用含有植物弱碱的香皂洗涤,中和皮肤的PH值。
常听人说“用香皂洗脸一定要冲洗干净,避免香皂残留于肌肤上。”的确,如果使用了强酸强碱的香皂,强酸与强碱残留在皮肤上,肌肤就会因处于酸碱失去平衡状态,而逐渐变得敏感、粗糙。我们在洗脸时,忌使用工业强酸强碱的香皂使用,应选用柔和的植物酸性或碱性皂,根据自己的皮肤的体质合理选用。
不用担心弱碱香皂会损伤肌肤,即使正常肌肤使用带有微弱碱性的香皂,也能保持皮肤的光泽状态。泡入弱碱性的温泉,温泉水会慢慢软化角质层,使皮肤晶莹光泽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皮质厚的皮肤,必须使用植物弱酸性香皂。由于这种人皮肤长期磨擦而增厚,使用植物弱酸性的香皂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去除增厚的角质;正常肌肤则没有使用的必要。

 

手工皂进口流程:
1、国外采购订货并准备进口清关所需单证
2、国内办理中文标签备案和企业备案
3、发货到港办理清关清关手续(换单、报检、报关、交税、抽检化验、仓储贴标)
4、商检看仓、办理卫生证
5、放行提货

手工皂进口所需单证:
1、原产地证
2、卫生证
3、成分表
4、外包装标签(原标和中英文翻译件)
5、中文成分百分表
6、装箱单、发PIAO、合同、提单等一般香皂不同于化妆品,进口不需要提供批文,但如果是带一些美白等特殊功能的香皂也是需要办理批文的。

进口:玩具|灯饰|牙膏|香皂|吉他|保温杯-清关

各个机场及码头操作进口

玩具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玩具海运/空运、进口报检报关、3C认证代理办理,进口一站式清关物流服务。

水晶灯/吊灯进口清关

欣创进口物流供应链,专业代理各类灯具、镇流器、电线电缆进口免3C办理及清关工作。

香皂进口报关流程

装箱单、贸易合同、原厂地证、卫生证、成份分析表、香皂包装生产日期证明、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保温杯进口清关

保温杯进口报关资料: 1.检测报告、2.标签、3.材质报告、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和材质说明

牙膏进口报关代理

牙膏进口资料:1.原产地证、2.卫生证书 、3.生产商产品成份分析报告、4.原包装标签样张

珠宝首饰进口报关文件

1.只含有黄金的是饰品需办理进口许可证。 2.黄金和宝石、钻石、珍珠进口许可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海关总署要求严查快改举一反三

7月5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曝光台发布通报,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部分单位和企业乱收费乱涨价抵消减税降费效果问题。海关总署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第一时间成立联合调查组赶赴满洲里,明确要求提高站位、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严查责任。

7月8日,联合调查组进一步查明:满洲里海关政治站位不高,敏感性不强,对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理解不深,特别是对下属企业变相上涨原木熏蒸服务价格问题,管理不严、责任不清、落实不实、监督不力,严重影响中央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和口岸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责成满洲里海关对暴露出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责令满洲里海关党组、满洲里海关党组纪检组作出深刻检查,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党纪立案审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海关总署署长、党委书记倪岳峰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必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清理口岸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地口岸办,全面排查、持续用力,推动各地认真落实中央清理口岸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工作部署;全国各直属海关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坚决杜绝变换花样乱收费、改头换面乱涨价现象,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通报全系统要求全国海关以此为戒,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感性,不断加强对中央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精神学习领会,层层传达到位,不留盲区死角。在大力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的同时,尽快同步推进其他管理领域的全面融合,尽快理顺完善海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切实防范风险。

密封胶危险品进口报关/密封胶进出口代理清关

>>

欣创危险品报关咨询:13580891024(微信同号)邮箱[email protected] 李凯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听小编一一道来。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让小编给您一一道来。

NO.1

哪些产品是危险化学品

按照我国现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符合任意一项危险特性的产品,即为危险化学品。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危险特性象形图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危险特性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精密的仪器和测试方法,作为非实验室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原安监总局所颁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来查询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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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监管要求

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监管范围: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按照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需申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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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检验要求:

一、对于产品: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包装:

(一)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小贴士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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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

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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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 (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为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         ,从      国家(或地区)进口至中国。

      以上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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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包装UN标记                 ,出口至     国家(或地区),与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报告(报告编号:      )检测的产品一致,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以上申报货物的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基本要求,使用包装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的相关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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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不合格案例

一、未如实申报:

某海关查验人员对一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第3项货物申报为消毒巾,实际为消毒液,货物成分表中标注酒精含量75%±5%,初步研判为危险化学品。经分类鉴别,该货物为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存在伪报品名、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监管等问题,移交缉私部门做后续处置。

二、包装使用不当:

某海关受理一批出口氨水检验工作。氨水联合国编号为2672,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刺激以及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的包装类别为III类。

经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所采用包装封口漏液,且灌装量过满,超过了包装总容积的98%,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SN/T0370.3-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

三、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某海关现场查验一批出口货物发现,该批货物为免洗洗手液,乙醇含量为75%,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涉案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该批货物亦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该公司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进口物品海关税则归类

根据税则归类选择正确的HS编码十分重要,因为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消费税和进
口许可证要求都是根据该商品HS编码确定的。在中国,HS编码一般包含8-10位数
字。

这些编码的前6位数和其他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所使用的编码一致,但各个成员国
对前6位的解释以及适用的后2 – 4位编码有所不同。如果未经分析复核,这些潜在的
差异可能会引起争议或合规性问题。
为了对进口到中国的商品进行准确的税则归类,进口商可向中国海关申请归类预裁
定,以确定准确的HS编码。该申请应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
出。
需要注意的是,HS编码也与出口退税有关,因为产品的税则归类决定了其出口退税
率,而不同HS编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出口退税额产生大额差异。

税则归类筹划和参与税改调研
海关税则归类的原则,是根据商品在进出口时间点上的物理形态决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和各项监管条件。如果可以改变商品在进口时的状态,将有可能改变商品的税则归类,从而降低相应的关税税负。例如,将部分加工工序转移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而改变商品进境时的形态,有可能使商品适用不同的税则归类,从而享受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是,这种归类筹划存在着一些限制,因此在具体运用时需要关注行业和海关的具体规定。
另外,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制定《关税调整方案》,而每年《关税调整方案》中的各项修订来源于国家各部委以及行业协会根据贸易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送并经审议采纳的税则修订议案。其中,海关的税政调研是企业提出税则修订议案的最重要途径和最有效的方式。企业对进出口政策有合理诉求的,可以作为税政调研的建议向海关提出。通过税政调研可以调整的税则内容包括新增税号、删减税号、降低或提高暂定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税号覆盖商品范围等。

 

进口美国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3月22日

允许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现允许符合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进口。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查询。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5个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熏蒸处理设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批准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在每年出口季前将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熏蒸处理设施的信息提供中方。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地区、万户Tuman)及标识代码,以便输华樱桃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批准的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欧洲樱桃实蝇 Rhagoletis cerasi
2.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3.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4.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5.霍氏长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6.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7.欧洲榆小蠹 Scolytus multistriatus
8.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樱桃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
2.输华樱桃果园内不得种植其他植物。
3.输华樱桃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经过乌方或乌方授权培训机构培训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
4.针对欧洲樱桃实蝇,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在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5.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须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2周至少检查1次。
6. 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樱桃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第10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0)其中,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樱桃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1次引诱剂,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应中方要求,乌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持的相关资料。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并取消其非疫生产点资质。
7. 乌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乌方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8.输华樱桃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剂量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对输华樱桃要使用专门的包装线,不得同时包装其他水果,避免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3.包装好的樱桃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须对樱桃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樱桃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输华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3.樱桃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地区和万户)、果园和包装厂及其注册号。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乌方确认的检疫标识。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输华樱桃在装箱前须检查冷藏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是否带有害生物。
5.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或熏蒸处理。
2. 冷处理的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见附1。
3.熏蒸处理的技术要求见附2。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实施的前两年,乌方需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至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
2. 如出口检验检疫中检出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乌方将在本出口季节暂停该万户向中国出口,并通报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樱桃,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樱桃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herry accord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errie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 to China”)。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注明检疫处理方法、温度、浓度(熏蒸)和持续时间,以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和集装箱编号。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还须随附冷处理温度记录。
乌方在开展贸易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中,如发现了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中方将通知乌方暂停乌兹别克斯坦该万户产区的樱桃输华注册资质;如发现了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通知乌方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或包装厂的樱桃输华。
3.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樱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八、符合性审查
在贸易启动前,中方将在乌方的协助下,派检疫官员赴乌兹别克斯坦对樱桃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和输华樱桃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检疫情况进行实地审查。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中方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进口涂料3C证书

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1.2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2.备案申请
2.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2.3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获得申请表。

2.4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2.4.1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2.4.2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2.4.3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3专项检测
3.1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3.2专项检测项目
3.2.1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
3.2.2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
3.3最高限量
3.3.1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 90mg/kg、Cd 75mg/kg、Cr60mg/kg、Hg60mg/kg。
3.3.2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
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
对于醇酸漆类,VO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8/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8/L;对于酚醛防锈漆,VOC270g/L;对于其他溶剂型涂料,VOC600g/L。
3.4检测方法
3.4.l VOC: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5l—1986,密度的测定按照GB/T6750—1986,水性涂料水分的测定按照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GBl8582—2001附录A)。对溶剂性涂料,技产品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3.4.2游离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l8582—2001附录B)。4.4.3重金属:原子吸收法(前处理按GB18581—2001附录B或GBl8582—2001附录C,Pb的测定按GB/T9758.1—1988、Cd的测定按GB/T9758.4—1988、Cr的测定按GB/T9758.6—1988、Hg的测定按GB/T9758.7—1988)。
3.4.4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3.4.5甲苯和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3.4.6TDI(限聚氨酯漆类):气相色谱法(GB/T18446—2001)。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则先测定固化剂中TDI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小稀释比例计算聚氨酯漆中TDI含量。
3.5专项检测实验室收到备案申请人的样品后,应按照4.2、4.4规定的项目、方法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按照4.3规定的限量要求作出样品所代表涂料产品是否适用于室内装修的结论。
3.6专项检测实验室出据检测报告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申请人,一份交备案机构,一份实验室自存。

进口海关货物估价

中国海关遵循《WTO海关估价协定》(也称《WTO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第七条的协定》)的估价原则。
在海关估价方面,中国目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即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213号令”)。根据213号令,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包括买方向卖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货款。
除了以上法规,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即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以下简称“211号令”)。根据211号令,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加工贸易的不同业务模式、保税货物的状态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
海关估价对于海关和进口商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关于这方面的更多细节将在之后的章节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