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现允许符合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进口。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查询。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5个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熏蒸处理设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批准注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在每年出口季前将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熏蒸处理设施的信息提供中方。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地区、万户Tuman)及标识代码,以便输华樱桃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批准的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欧洲樱桃实蝇 Rhagoletis cerasi
2.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3.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4.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5.霍氏长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6.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7.欧洲榆小蠹 Scolytus multistriatus
8.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樱桃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
2.输华樱桃果园内不得种植其他植物。
3.输华樱桃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经过乌方或乌方授权培训机构培训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
4.针对欧洲樱桃实蝇,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在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5.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须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2周至少检查1次。
6. 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樱桃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第10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0)其中,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樱桃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1次引诱剂,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应中方要求,乌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持的相关资料。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并取消其非疫生产点资质。
7. 乌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乌方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8.输华樱桃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剂量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对输华樱桃要使用专门的包装线,不得同时包装其他水果,避免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3.包装好的樱桃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须对樱桃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樱桃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输华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3.樱桃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地区和万户)、果园和包装厂及其注册号。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乌方确认的检疫标识。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输华樱桃在装箱前须检查冷藏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是否带有害生物。
5.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或熏蒸处理。
2. 冷处理的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见附1。
3.熏蒸处理的技术要求见附2。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实施的前两年,乌方需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至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
2. 如出口检验检疫中检出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乌方将在本出口季节暂停该万户向中国出口,并通报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樱桃,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樱桃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herry accord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errie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 to China”)。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注明检疫处理方法、温度、浓度(熏蒸)和持续时间,以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和集装箱编号。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还须随附冷处理温度记录。
乌方在开展贸易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中,如发现了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中方将通知乌方暂停乌兹别克斯坦该万户产区的樱桃输华注册资质;如发现了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通知乌方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或包装厂的樱桃输华。
3.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樱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八、符合性审查
在贸易启动前,中方将在乌方的协助下,派检疫官员赴乌兹别克斯坦对樱桃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和输华樱桃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检疫情况进行实地审查。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中方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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