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1.2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2.备案申请
2.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2.3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获得申请表。
2.4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2.4.1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2.4.2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2.4.3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3专项检测
3.1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l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3.2专项检测项目
3.2.1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
3.2.2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
3.3最高限量
3.3.1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 90mg/kg、Cd 75mg/kg、Cr60mg/kg、Hg60mg/kg。
3.3.2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
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
对于醇酸漆类,VO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8/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8/L;对于酚醛防锈漆,VOC270g/L;对于其他溶剂型涂料,VOC600g/L。
3.4检测方法
3.4.l VOC: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5l—1986,密度的测定按照GB/T6750—1986,水性涂料水分的测定按照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GBl8582—2001附录A)。对溶剂性涂料,技产品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3.4.2游离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l8582—2001附录B)。4.4.3重金属:原子吸收法(前处理按GB18581—2001附录B或GBl8582—2001附录C,Pb的测定按GB/T9758.1—1988、Cd的测定按GB/T9758.4—1988、Cr的测定按GB/T9758.6—1988、Hg的测定按GB/T9758.7—1988)。
3.4.4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3.4.5甲苯和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3.4.6TDI(限聚氨酯漆类):气相色谱法(GB/T18446—2001)。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则先测定固化剂中TDI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小稀释比例计算聚氨酯漆中TDI含量。
3.5专项检测实验室收到备案申请人的样品后,应按照4.2、4.4规定的项目、方法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按照4.3规定的限量要求作出样品所代表涂料产品是否适用于室内装修的结论。
3.6专项检测实验室出据检测报告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申请人,一份交备案机构,一份实验室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