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
(二) 境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三)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027_239071.htm),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五)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六)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将跟踪监督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理情况,并监督、指导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建立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